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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国内外客商来射阳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共同发展,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对到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10年以上的国内外客商,提出以下办法:
一、财政税收: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税收属于开发区本级财政的企业,享受下列财政税奖励:
4所得税: 鼓励兴办工业项目,凡进区工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其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均执行或参照执行“二免三减半”政策。鼓励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和规模项目,对投入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能源
、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后3年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鼓励建设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等大型专业市场、三星级以上宾馆、高档度假村和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对此类项目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已经区企业再投资工业项目,在合理核定基数的基础上。新增部分同样享受上述财税奖励。
4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上进一步优惠。获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工业企业,3年内按实征增值税额开发区分成部分的50%奖励;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包括星火计划
、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工业企业,5年内按实征增值税额开发区分成部分的80%奖励。对前款所说优惠政策,从省
、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之日起执行。
4营业税: 凡建设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等大型专业市场,三星级以上宾馆、高档度假村和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前3年企业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二、土地供应:
凡在开发区投资的各类工商企业所需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
、统一管理。开发区向客商提供的土地在达到“七通一平”基础上,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格为每亩5万元人民币(包括征地费用),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对出让土地价格实行减让
4投资规模。
东区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西区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生产性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4000万元人民币(外资按当时汇率结算,下同)的。土地出让费减让10%。每超出1000万元人民币,土地出让费再减让10%,最高减让30%。
4投资强度。
以征地面积为基数,每亩投入量(厂房、办公用房和生产设备)超过120万人民币,土地出让费减让10%。
4技术含量。
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土地出让费减让10%;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土地出让费减让20%。
以上各项土地费用减让比例,可以累计结算,最高减让幅度不超过40%。
三、规费
4建筑规费。开发区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建筑规费,属企业投资部分,
视企业投资规模实行减半征收直至免缴。
4水电开户费。免征水增容费
、电贴费。
4用工管理费。劳动\公安等部门的用工管理费全部免缴。
4中介服务费。县内会计
、审计、评估、律师、公证等中介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四、引资奖励
4对引进客商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荐人和对直接提供具有一定投资价值信息的人员我区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其它
4国内外客商的投资对开发区经济有重要推动作用,且一次性投资额达亿元的项目,在土地价格、财政奖励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颁发前进区的项目仍按以前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释。 |